地方审判厅

地方审判厅
(地方审判厅, 地方審判廳) 官署名。 清末改革司法, 从光绪三十三年(1907)起, 在各大城市设立地方审判厅, 受理民刑诉讼案件。 置厅丞、 推事、 典簿、 主簿、 录事等员。 民国沿置, 置厅长、 庭长、 推事、 书记官长、 书记官、 录事等。 国民党政府时期, 改为地方法院, 并将地方检察厅并入, 称检察处, 置首席检察官、 检察官等。 参见"审判厅"、 "检察厅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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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地方審判廳, 地方审判厅) 官署名。 清末改革司法, 從光緒三十三年(1907)起, 在各大城市設立地方審判廳, 受理民刑訴訟案件。 置廳丞、 推事、 典簿、 主簿、 錄事等員。 民國沿置, 置廳長、 庭長、 推事、 書記官長、 書記官、 錄事等。 國民黨政府時期, 改為地方法院, 並將地方檢察廳併入, 稱檢察處, 置首席檢察官、 檢察官等。 參見"審判廳"、 "檢察廳"。

Chinese Collegiate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bureaucratic ranks (Simple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s). 2013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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